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3-06-03 点击次数: 次
森林防火,人人有责。当前,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,爱林护林,防范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。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推进经济文化强县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一、每年11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,为我县森林防火期,其中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,为森林防火戒严期。
二、森林防火期内,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;严禁擅自进入山林乱砍乱伐;严禁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吸烟、玩火、野炊以及在其中的墓地、坟头烧香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等;严禁在一切地方随意烧荒烧地堰。
三、森林防火期内,国有林场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,要严格实行封山,严禁进山割草、砍柴、放牧等活动。对森林公园和旅游区的重点区域也要实行封禁,避免引发森林火灾。
四、森林防火期内,对于在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烧香烧纸、燃放烟花爆竹、吸烟、烤火、野炊和烧荒、烧地边地堰、烧作物秸秆及废弃物料的,根据今年《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及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》要求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个人处以最高限3000元重罚,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森林火灾的,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宣传警示标牌和设施、设备的,责令恢复原状,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